一周法律資訊(6.27-7.3)
發布時間:2022.07.28點擊次數:307
01 女子違規穿越保護區身故保險公司被判陪,法院:應對“免責條款”充分提示
一女子戶外徒步遇難后遭保險公司拒賠,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對“免責條款”充分提示,判決向死者親屬支付保險金52.5萬元。
女子徒步意外墜亡保險公司拒賠
6月30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此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情顯示,2019年6月6日,王某某通過某旅游保險網在某保險公司處投?!稇敉膺\動高風險計劃四》,保險期間為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13日,約定保險保障利益包括意外身故及殘疾保障50萬元、遺體及骨灰運送25000元等。王某某為此支付保費38元。
購買保險后,王某某與其他6人前往四川省汶川縣臥龍鎮大雪塘徒步,王某某在翻越大雪塘埡口時,意外跌落致使死亡。
后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王某某等7人均明確知曉穿越地點是臥龍保護區的緩沖區、核心區,禁止一切旅游、徒步等活動。為躲避監管,7人專門選擇在夜間進入,最終導致悲劇發生。
2021年3月,王某某親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故訴至法院。
庭審中,保險公司主張,王某某的死亡系因其違規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所致,這種違規穿越行為不屬于保險公司承保范圍,不是保險公司保障的行為,王某某不應因自己的違法行為而獲取利益。
保險公司稱,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單中已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故意作出的危險性行為而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危險性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反景區或當地的警示/禁令標示;違規進入國家或當地政府命令禁止的線路或地區等”,該約定系雙方的特別約定,無需由保險公司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且案涉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中亦明確約定“被保險人實施或企圖實施違法行為、犯罪行為或拒捕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保險公司就該條款以加粗加黑的方式向王某某予以提示,有權據此拒賠。
朝陽法院在典型意義中指出,本案中的被保險人逃避監管、故意闖入禁區、違規穿越的行為雖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給予否定性評價,但被保險人違規并非保險公司予以法定免責的事項,保險公司仍應按《保險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法院:保險公司應對“免責條款”進行充分提示
經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單中關于“被保險人故意作出的危險行為之違規進入國家命令禁止的路線或地區而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一條,將本屬于保險責任范疇的意外傷害事故,在特定情況下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產生了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法律后果,因此該條款應屬于“免責條款”,該免責條款屬于將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應由保險公司向王某某履行提示義務。
法院認為,在案涉保險單中,上述免責事項與其他備注事項一并列明,且中英文混同、字跡較小,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或其他明顯標志的方式使投保人能夠辨別該免責事項區別于其他內容,不足以證明保險公司已就該免責事項向王某某作出提示,該條款對王某某不發生效力。
此外,法院還認為,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中“被保險人實施或企圖實施違法行為、犯罪行為或拒捕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條款所規定的“被保險人實施違法行為”系與犯罪行為、拒捕行為并列,并非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王某某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違規行為尚未達到上述條款所規定的“實施違法行為”的級別;同時,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保險合同條款已向投保人送達,不能證明其已就該免責條款內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義務,故保險公司亦無權據此主張拒賠。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王某某親屬賠付保險金525000元。
“本案反映出保險公司對免責事項范圍認識不足、對免責條款內容應向投保人履行提示義務的重視程度不夠等問題?!痹摪钢鲗彿ü賹O璟鈺表示,在傳統紙質投保材料轉變為電子化投保后,投保人與保險人就投保內容的合意僅能體現在互聯網投保單、電子保單及電子保險條款中,進入訴訟的大量保險糾紛案件均反映出互聯網投保流程不規范的情形,包括對免責事項未進行提示說明、保險條款未交付等。
對此,法院建議保險公司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時要加大對免責事項的提示及明確說明力度,重視對散見于保險單或保險條款中具有免責性質條款的提示及明確說明,重視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作為免責內容條款的提示義務,嚴格按照《保險法》規定的方式對此類條款進行提示,勿以將相關條款內容載明在保單中作為履行提示義務的標準,同時,對于通過定義性條款限縮理賠范圍從而產生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內容,也建議保險人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最大限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另據調研數據顯示,自《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實施以來,互聯網保險業務已成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重要業態模式,2019年至2021年間,朝陽法院受理的144件涉人身保險糾紛中,有94.5%的保險合同投保方式為互聯網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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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白皮書: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懼貸”“惜貸”問題依舊存在
中小微企業融資貴、用資難仍有體現。6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發布金融審判白皮書(2019年度-2021年度)。
數據顯示,這三年間,朝陽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數量持續高位運行,共計受理金融案件55089件。從數量上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四類案由始終占據前五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連續三年居于首位。
值得關注的是,上述統計期內,朝陽法院審理涉中小微企業融資用資金融案件共計4789件,占全部融資類案件的13.5%。其中仍可體現中小微企業在融資與用資方面存在非銀行渠道融資貴、融資后用資難等問題。
北京朝陽法院民三庭副庭長周裕財表示,中小微企業融資貴、用資難仍有體現。比如,在融資貴上,一是融資利率高。審理中發現,相關融資年利率基本在12%-18%之間,且除利息外,供資方還提出罰息、違約金、其他損失等主張,折算后年利率多在18%以上,部分甚至超過24%;二是隱性費用高。部分融資中仍存在由第三方收取咨詢費、服務費等費用,將利息定期折入本金、收取不合理催收費用等現象;三是增信成本高。中小微企業通過擔保公司等方式增信需要承擔至少2%-5%的擔保費用并提供反擔保,融資成本進一步增加。
在用資難問題上,涉中小微企業融資用資案件中,有4238件案件中供資方行使了提前到期權或合同解除權,占比超88%。
“合同中往往對供資方權利行使條件約定較為寬松,如約定融資方出現任何一期逾期還款,出資方即有權解除合同等?!敝茉X敱硎?,部分案件中還存在不同程度的融資“陷阱”,如以業務合作為名進行資金拆借后,將前一合同中未實現的利潤轉為新的借款等,增加了融資方用資及維權難度。
周裕財直言,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發至今,各級政府及監管部門出臺了諸多金融支持防疫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實踐中,由于金融機構內生動力不足、外部激勵約束作用發揮不充分以及相關盡職免責制度建立不完善等原因,對中小微企業“懼貸”“惜貸”的問題仍舊存在,具體表現為貸款意愿不足、貸款不良容忍度過低、進入訴訟后調解標準過高等。
“司法實踐中,法院以調解方式化解了一些涉疫金融案件,取得了較好效果,但也存在因部分金融機構對相關政策落實不到位或標準過嚴、要求過高,導致一些案件未能以調解方式妥善化解,不利于助企紓困?!敝茉X斦f。
為此,周裕財建議綜合精準施策:一是加強對各金融機構收取息費標準的規范和審查,有效規制不合理收費、隱形收費和超高息費;二是進一步加強政策指導,督促各金融機構積極響應、落實小微企業服務政策;三是進一步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對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融資擔保費率,減少中小企業融資增信成本。
與此同時,積極落實政策,服務實體經濟。周裕財表示,在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方面:一是合理設定息費標準,減少超高收費、隱性收費及不合理收費;二是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嚴格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為相關業務開展提供制度支持;三是加強業務創新,推出更多符合中小微企業實際的信貸類產品及保險類產品,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更多的融資選擇和服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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