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律資訊(6.20-6.26)
發布時間:2022.07.28點擊次數:287
01 我國反壟斷法完成修改保護公平競爭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6月24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這是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反壟斷法明確,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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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如何懲治“下迷藥”行為?最高檢:以性關系為目的可追訴強奸
對濫用麻醉、精神藥品犯罪案件,最高檢要求檢察機關從嚴懲處。6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通報懲治新型毒品犯罪有關情況并發布第三十七批指導性案例。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案例涉及麻醉、精神藥品濫用,特別是“下迷藥”等違法犯罪。其中,浙江一國企工作人員郭某某曾為尋求刺激,給他人飲料、酒水中下迷藥,檢察機關以欺騙他人吸毒進行了追訴。最高檢第二檢察廳一級高級檢察官黃衛平強調表示,對于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藥品,符合強奸罪等嚴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以強奸罪等犯罪進行追訴。
黃衛平表示,從辦案情況看,近年來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問題比較突出。一方面作為毒品替代物進行吸食,另一方面利用藥品麻醉、致幻作用,在一些娛樂場所尤為突出。下迷藥的目的有的是為了實施強奸、猥褻、搶劫等犯罪,有的則為尋求刺激,無特定犯罪目的,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存在定性不準確、打擊不夠有力的問題,這批案例對此類案件辦理有重要參考價值:一是嚴格區分麻醉、精神藥品用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有雙重屬性,可用于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為毒品濫用。對于麻醉、精神藥品的用途,可以從行為人買賣麻醉、精神藥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認定,除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則上均應當認定為非法用途。
二是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對濫用麻醉、精神藥品犯罪案件從嚴懲處。對于向販毒、吸毒人員販賣麻醉、精神藥品的,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進行追訴。對于非醫療、教學、科研等合法用途販賣麻醉、精神藥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販賣的,均應當按照販賣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為實施強奸、搶劫等犯罪,給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奸、搶劫等嚴重犯罪處理。特別是要充分考慮犯罪行為的時空等具體情形,對于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藥品,符合強奸罪等嚴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以強奸罪等犯罪進行追訴,而不能降格以欺騙他人吸毒罪進行處理。
三是嚴把案件事實證據關。新型毒品犯罪手段隱蔽,要通過提前介入、退回補充偵查等工作機制,引導偵查機關圍繞毒品犯罪案件證據體系,及時、客觀、全面收集證據,必要時檢察機關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著重加大對電子證據的審查力度,獲取關鍵的客觀性證據,尤其要重視手機、電腦中電子數據的勘驗、提取和恢復、檢索,準確認定犯罪事實。
四是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辦案中要認真審查涉案麻醉、精神藥品含量、數量、毒品折算比例、交易價格、犯罪次數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以及衍生犯罪等相關情況,提出適當的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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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最高法:依法支持證券中介機構服務中小企業掛牌上市融資
最高法出臺意見支持證券中介機構服務中小企業掛牌上市融資,明確輸出降低融資成本的導向。
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為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是中央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提升資本市場功能、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重要安排,也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的重大舉措。
《意見》共四個部分14個條文。其中,《意見》第三部分從提供優質司法服務的角度,提出了支持中小企業借助資本市場做大做強的若干具體措施。包括通過依法支持證券中介機構服務中小企業掛牌上市融資、按照“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對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予以區別對待、秉持資本市場“三公”原則依法降低中小企業融資交易成本、優化審判執行程序降低創新型中小企業訴訟成本等具體內容。
與此同時,《意見》針對新三板、北交所掛牌上市中小企業尚屬創業成長階段的實際情況,不僅要求通過優化審判執行程序降低企業訴訟成本,還規定了審理對賭協議、定向增發等類型案件的具體指導原則,明確了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的導向。
《意見》指出,相較于滬深上市公司,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和北京證券交易所的創新型中小企業處于發展早期,規模體量相對較小。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中小企業及其證券中介機構虛假陳述案件時,要立足被訴中小企業尚屬創業成長階段這一實際,準確完整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所秉持的證券中介機構責任承擔與注意義務、注意能力和過錯程度相適應原則,力戒“一刀切”。要準確適用《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服務中小企業的證券中介機構的過錯認定,堅持排除職業懷疑后的合理信賴標準,提高裁判標準的包容性和精準性。要正確厘清新三板掛牌公司主辦券商與上市公司保薦機構職責之間的差異,按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審慎判定主辦券商的責任范圍,防止過分苛責證券中介機構產生“寒蟬效應”。
此外,《意見》還明確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比如,嚴厲打擊涉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市場違法犯罪行為;切實防止上市公司、掛牌公司通過破產程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法規范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市場的投資建議服務;進一步健全證券訴訟和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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