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聊聊人生大事里的人間真實
發布時間:2022.07.28點擊次數:328
▲圖片來源微博號@電影人生大事
“人生除死無大事?!?/span>
今年的電影院線暑期檔中,影片《人生大事》票房即將突破13億,電影里的三哥和小文讓大家笑中帶淚,影片主題也引發大家對人生的思考。
那么今天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聊聊人生大事中的那些人間真實。
1.小文的親生母親明明在世,卻“被死亡”“被銷戶”,怎么辦到的呢? 電影里有一個細節,小文的舅舅告訴三哥小文的母親已經不在世了,并給三哥看了戶籍銷戶的文件。但我們都知道,后來小文的母親回來找到了小文。明明好好活著的大活人,怎么就“被死亡”“被銷戶”了呢? 這當然既不是編劇的bug,也不是戶籍管理的鍋。依照法律規定,確實可能出現事實上活著但法律上“已經死亡”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在滿足特定條件時,他(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也就是由法院宣布這個人已經死亡了。特定條件包括“下落不明滿四年”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二選一。(注: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時,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 那“死亡日期”怎么確定呢?從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作出那天就是“死亡日期”。如果是因遇到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例如洪水、海難),那么意外發生日期就是“死亡日期”。 有了宣告死亡,有了死亡日期,再按要求提供基礎材料,就可以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銷戶了。 至此,一個人事實上還活著,但對于家屬來說已經下落不明多年,經過法院的審查和宣告死亡,就成了法律上已經死亡的人,這個人的戶籍也會被注銷。 2.父母去世的“小文們”,可以由誰撫養? 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的監護人,但小文母親已死亡(宣告死亡),父親身份不明。這種情況下誰可以擔任監護人呢?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情況下,以下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小文的外婆去世后,就沒有了前兩個順位的人。就只能按第三個順位確定監護人。如果三哥想擔任監護人,需要征得小文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民政局的同意。當然,三哥他們選擇了不僅僅監護小文,還要辦收養手續,成為小文的養父母。 3.為什么民政局不允許三哥收養小文,而和三哥年齡相仿王建仁就允許收養? 小文把三哥當自己爸爸,很認可他。三哥也很疼愛小文,想要收養小文。為什么民政局不同意呢?這是因為收養不僅僅是雙方愿意就行了的,還需要滿足法律要求。 三哥因為還沒有結婚,年紀上比小文又大不到40周歲,就不符合民法典的規定(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被“一票否決”。那三哥還是想自己收養該怎么辦呢?結婚!或者小文是男孩子(當然這就不符合劇情了)。 王建仁和三哥年齡差不多,為什么他就可以?是因為他和銀白雪已經登記結婚,夫妻倆共同收養,就不受40周歲年齡差的約束了。 當然了,法律對于收養人的要求可不僅僅是未婚時與異性小孩年齡差40這么簡單,還有其他要求的。請看下文延伸閱讀法規。 延伸閱讀目錄: 1.宣告死亡的條件、死亡時間 2.被死亡”的人重出江湖,該怎樣在法律上“活過來”? 3.“被死亡”的人的財產,怎么管理? 4.“被死亡”的人又“活過來”,“死亡期間”其子女被收養,怎么看? 5.哪些人可以被收養?誰來送養? 6.哪些人可以收養小孩?有什么條件?辦什么手續? ??? 延伸閱讀 以下法規均摘錄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1、宣告死亡的條件、死亡時間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 2、被死亡”的人重出江湖,該怎樣在法律上“活過來”? 第五十條?【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 3、“被死亡”的人的財產,怎么管理?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4、“被死亡”的人又“活過來”,“死亡期間”其子女被收養,怎么看? 第五十二條?【死亡宣告撤銷后子女被收養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 5、哪些人可以被收養?誰來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被收養人的條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送養人的條件】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監護人送養未成年人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 6、哪些人可以收養小孩?有什么條件?辦什么手續?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收養】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 第一千一百條?【收養人收養子女數量】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限制】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收養自愿原則】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登記、收養協議、收養公證及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親屬、朋友的撫養】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