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的那些事兒
發布時間:2021.06.18點擊次數:1427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執行異議之訴分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在于保護強制執行中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特殊的救濟訴訟,在執行案件審理中有這樣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執行異議之訴的前置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做出的處理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前置程序。案外人未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執行法院未對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做出裁定的,案外人徑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不予受理。
執行異議之訴的當事人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第十七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并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無異議的,可以列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申請執行人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的請求無異議的,可以列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
根據原告為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的不同,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應分別“請求在XXX號執行案中停止對XXX執行標的物的執行”,“請求在XXX號執行案中許可對XXX執行標的物的執行”的內容。執行異議之訴最直接的功能是排除、阻止或者許可對XXX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所以執行異議之訴應包含上訴執行請求,否則不能實現其訴訟目的。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有獨三、無獨三)因為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沒能參加訴訟的,有證據證明原生效裁判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起訴第三人可以通過兩條路實現中止原判執行的目的,一是提供擔保,二是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在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而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判決生效后,執行中,案外人可以選擇第三人撤銷之訴維護權利,也可以通過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維護權利,那么二者的關系如何呢?
在原生效裁判確有錯誤而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在執行中,如果同時滿足判決生效后6個月的條件,此時案外人可以選擇第三人撤銷之訴,也可以選擇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如果案外人選擇了第三人撤銷之訴,那么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可以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但不論法院裁定中止或者駁回后均不能申請再審,因為此時第三人撤銷之訴尚在進行中,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不能同時進行。如果案外人選擇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那么法院裁定中止,駁回后只能申請再審,而不能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作者:何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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