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無緣雙倍工資賠償
發布時間:2021.06.18點擊次數:1285
案情介紹:
劉某于2005年6月進入武漢某連鑄公司工作,擔任辦公室主任一職,職責是人事招聘、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管理等。2009年7月,劉某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雙倍工資差額。仲裁裁決駁回起仲裁請求,劉某不服訴至法院,后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經查,公司與除人事經理劉某外的公司員工均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作為辦公室主任,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與保管,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其瀆職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故駁回其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在司法實踐及法學理論中有一條法諺,任何人不得因自己之不當行為而獲得利益。作為人事主管,如果劉某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與公司簽訂合同,就不能從該行為中獲得雙倍工資的利益,否則就是對所有在職負責勞動合同的主管瀆職的慫恿或縱容,與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相悖。本案中,從公司負責人得知,公司已與劉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并由其保管,由于劉某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將其保管的合同帶出公司而已。因此,建議用人單位應加強勞動合同的保管,特別是可以解除到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勞動合同合同,避免糾紛的產生。